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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茶叶农药检测和管控参考----- [打印本页]

作者: yoso    时间: 2010-6-19 15:16
标题: 茶叶农药检测和管控参考-----
本帖最后由 yoso 于 2010-6-19 15:19 编辑

(本文摘自2006年;台湾农粮署 茶改良场   茶叶宣传讲习培训资料 )                              

                                                      制茶厂农药残留检测及茶农配合事项
                                                                         茶业改良场 巫嘉昌

一、茶葉农药残留检测
(一)茶葉抽检
由农糧署分署及各县政府、农会及茶业改良场之植物保护人员,在茶区进行茶葉取样,每个取样点抽取茶葉200公克,并会同生产者或厂长签封后,送至冻顶工作站之农业药物检测实验室进行分析。
(二)茶葉样品处理
茶葉样品经收件编号等管理作业,依现行标准实验室作业流程之样品萃取、浓缩及净化过程,再以经密仪器进行茶葉中农药残留量分析。
(三)分析农药种類
依据农委会编列之植物保护手册茶园推荐用药种類,及农民用药调查结果,共监测分析212种农药,包含有机磷剂、有机氯剂、氨基甲酸盐類、有机氮剂及杂环化合物及合成除虫菊類等類型农药。
(四)茶葉农药残留量分析
茶葉农药残留分析方法是參照食品中残留农药检验方法-多重残留分析法(II)CNS 13570-2。
(五)仪器分析
利用气相层析仪(HP 6890)附火焰磷(FPD)及微电子(μ–ECD)检测器,以DB608层析管(0.53mm×30m),分析有机磷剂、有机氯剂有机氮剂及杂环化合物及合成除虫菊類等類型农药。另以高效液相层析仪(HP 1100)附荧光检测器(FLD)及后反应系统(Pickering RCX 5200),以Microsorb C18层析管,分析氨基甲酸盐類农药。
(六)茶葉农药残留安全评估
将所分析之數据依行政院卫生署公告「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予以评估茶葉之安全性,并将评估结果提供农委会及县市政府,做为茶葉农药残留安全控管依据。

二、茶葉农药残留管制

抽检之茶葉样品,若违反农药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理外,并依「农药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处罚之,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锾(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

因此每一个茶农除了使用农药要特别小心谨慎以外,并有义务接受茶葉农药残留检验。藉由茶葉农药残留检验结果,可以了解茶园管理中使用农药情形,是否依规定使用核准登记在茶园中之农药或禁用农药、农药使用浓度是否超量、或未达安全采收期或混合多种农药农等情形。当检验结果为「ND」无农药残留显示,代表农友们的用药方式正确,所生产制造的茶葉是安全卫生的,对消费者饮用茶葉才能具有最大的保障。

(一)检验结果处理方式
目前县市政府依检验单位所提供之「检验结果」以农药管理办法处理其方式如下:

1.使用核准登记之农药残留超量
县市政府通知农民延后采收,并视违规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追踪教育、调训制作笔錄及签写切结书(延后采收及遵守安全用药规定)或予以罚锾处分,残留超量严重者,一律应予罚锾。

本法源系依「农药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药残留量如超过卫生主管机关规定容许量时,农作物不得采收,违反者,农业主管机关应通知市场依有关法令拒绝其交易,并通知卫生主管机关依法没入之。

2.使用未核准登记使用农药
县市政府视违规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追踪教育、调训制作笔錄及签写切结书(延后采收及遵守安全用药规定)或予以罚锾处分,倘使用未核准登记使用极毒及剧毒农药,一律应予罚锾。

如农民使用未核准登记使用农药系贩卖业者误导,或所购用药剂因厂商渗杂而不知,或附近农田喷药飘散所致,应予查明,并逆向追踪,查明农药系贩卖业者或厂商,依法予以罚锾。

本法源系依「农药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应依「农药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如其行为系农药贩卖业者误导使用,既贩卖业者违反「农药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3.使用禁用农药
当检出禁用农药时,由检验单位通知各有关单位及农友,县市政府将迅速采取各项查处措施,包括对农友进行谈话笔錄及签写不得采收切结书、销毁同意书,并依法予以罚锾。

本法源系依「农药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应依「农药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逆向追踪农药贩卖业者,如系业者违规贩卖,则依「农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三、茶葉被检出农药残留原因
部份农友之茶葉被检出农药残留皆是由于不当使用农药及错误观念所导致。归纳其原因为:
(一)超量使用农药:为了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高度依赖农药的错觉加重使用量,易造成药害,增加成本,如中毒,农药残留等相继产生。
(二)任意混合使用:不当农药混合非但不能产生防治效果,并产生互相抵消拮抗或互相作用后变质。
(三)使用时机不当:在病虫害发生前后发生初期予以防治最为恰当。
(四)未对症施药:没有正确诊断或诊断错误,施药对象不对,而无法对症下药,达到澈底防治病虫害。

四、结语

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实施新修正之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准许使用之农药、动物用药及飼料添加物采行新制度;其中大幅增加订农药残留基准之项目至586种,另有不得检出残留者为15种,其余之农化药品残留统一基准(uniform limit)订为0.01ppm,不合格产品禁止流通。为因应此一情势,有意出口至日本之茶农或茶商应积极配合加强茶园用药管理。


作者: yoso    时间: 2010-6-19 15:28
参考2006年台湾农粮署资料)                                   
                                   输日茶葉安全管理体系及生产履歷制度
                                农糧署 吴国义

日本实施新制后,同一国家同一品项有2件以上被检验出有农药残留问题,该品项将全面进行命令检查。因此,我国输日茶葉采用药剂防治时宜按日本订定之安全容许量使用。

茶葉属食品,又属健康取向产品,消费者对茶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格外重视。为建立具有质量保证的茶葉供应链系统,农糧署在93年度茶产业结构调整计划项下,已持续推动厂农合作及制茶全程品管。此项计划是以制茶厂为核心,结合契作供应茶菁的农民,达成优秀茶农生产符合安全、高质量的优质茶菁,并由契作茶厂〈场〉以高于市价收购,制造优良质量茶葉。

为达成此一要求,茶农必须參加讲习课程,内容包括茶园管理、农药安全使用与茶菁采摘等安全用药及茶树健康管理等,并确实依优质茶良好作业规范,落实填写生产履歷纪錄及茶菁、茶干质量控管,所生产制成茶干由农糧署、县政府、乡镇农会人员组成之抽样小组,到现场执行取样,送农委会茶业改良场作农药残留分析检验;制茶厂所产制茶品亦由抽验小组抽样送农委会茶业改良场检验,94年度已辅导138家制茶厂、1419户茶农办理厂农合作,2006年度将持续加强推动。

另为辅导外销业者与茶葉厂农合作体制之制茶厂合作,供应优质、安全之茶产品,2006年度预定辅导具有外销实绩业者5家与茶葉厂农合作体制之制茶厂合作,由抽样小组到制茶厂抽样送农委会茶业改良场作农药残留分析检验,检验合格者,才准予出货,让消费者买得安心、喝得放心,进而提升外销市场竞争力。

为强化茶葉安全管理,2005年度已将鹿谷乡农会、梅山乡农会所举办之优良茶竞赛进行农药残留抽样检验,2006年度辅导各县市将农药残留抽样检测列入办理地方评鉴茶竞赛重要项目之一,以促进地方特色茶之安全质量管理,提高消费信心。

另为配合农委会推动「农产品产销履歷纪錄制度」,辅导茶葉产销过程全面质量管理及透明化,农糧署2006年度将规划辅导茶葉厂农合作之制茶厂12家及契作茶农填写生产履歷纪錄,办理茶葉厂农合作教育讲习会及办理田间辅导及抽验工作。配合茶葉良好作业规范,建立条形码追溯系统。辅导条形码编码及信息设备规划及条形码追溯系统之讲习训練。辅导各茶产区建立生产履歷制度模式之示范区,落实生产履歷纪錄表建文件并上传信息平台与条形码系统及生产纪錄建档操作训練等产销履歷制度基础工作。

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实施新制后,为因应此一情势,拟订我国输日茶葉安全管理体系如下:
国输日茶葉安全管理体系如下:

政府          
1. 强化用药管理与辅导,及推动农药商处方笺。
2. 充实农药残留检验设备,并加强出口前农药残留检测工作。
3. 茶葉厂农合作体制之质量监控。
4. 加强地方评鉴茶农药残留检测。
5. 办理出口业者与农民教育倡导。        

出口业者        
1. 出口商与茶葉厂农合作体制办理契作。
2. 建立农药安全使用监视工作。
3. 签订自律公约。
4. 自主管理及加强农药残留送检工作。
5. 对于检验不合格之制茶厂停止契作。
       

生产者
1. 遵守良好作业规范与生产履歷纪錄。
2. 參加茶葉厂农合作体制。
3. 应记錄购买农药与使用情形。
4. 应记錄销售情形。
5. 加强茶园健康管理及安全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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